(2016)浙0783民初144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吕民良与杨兆钢、虞涵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民良,杨兆钢,虞涵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九十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83民初14431号原告:吕民良,男,1968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委托代理人:厉方平,浙江商城天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兆钢,男,1973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被告:虞涵珍,女,1975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原告吕民良为与被告杨兆钢、虞涵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10月8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17万元并自2016年10月8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0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民良的委托代理人厉方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兆钢、虞涵珍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6年4月24日,被告杨兆钢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17万元,约定于2016年5月30日前归还7万元、2016年9月30日前归还5万元、2016年12月30日前归还5万元。借款发生至今,被告杨兆钢分文未还。被告杨兆钢、虞涵珍系夫妻,本案借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九十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杨兆钢、虞涵珍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吕民良借款17万元并自2016年10月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支付利息至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00元,减半收取1850元,由被告杨兆钢、虞涵珍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张 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王湘湘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