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607民初21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原告满城县盛达新棉商贸有限公司育才街建材门市部与被告张占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满城县盛达新棉商贸有限公司育才街建材门市部,张占良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07民初2121号原告满城县盛达新棉商贸有限公司育才街建材门市部,住址保定市满城区育才街。被告张占良,男,1968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址保定市满城区大册营大册营镇大册营。本院在审理原告满城县盛达新棉商贸有限公司育才街建材门市部与被告张占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满城县盛达新棉商贸有限公司育才街建材门市部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满城县盛达新棉商贸有限公司育才街建材门市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2.5元,由原告满城县盛达新棉商贸有限公司育才街建材门市部负担。审判员  王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