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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91执362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华珍与丁井跃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华珍,丁井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91执3622号申请执行人华珍,女,1978年12月24日生,汉族,住苏州。被执行人丁井跃,男,1982年6月9日生,汉族,住苏州。申请执行人华珍与被执行人丁井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0591民初713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丁井跃未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丁井跃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2659.00元;二、银行存款不足之数,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自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牛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钟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