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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行申4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郝景寅与黑龙江省依兰县林业局林地补偿纠纷一案的行政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郝景寅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黑行申49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郝景寅,男,1954年6月2日出生,汉族。再审申请人郝景寅因诉黑龙江省依兰县林业局(以下简称依兰县林业局)林地补偿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黑01行终184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郝景寅申请再审称,其起诉没有超过起诉期限,原一、二审法院裁定不予立案错误,请求撤销一、二审裁定,对本案立案审理。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郝景寅所诉的依兰县林业局征收林地及双方签订补偿协议书的时间为2003年,郝景寅于2015年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已超过了法律规定的起诉期限。一、二审法院裁定对郝景寅的起诉不予立案正确。综上,郝景寅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郝景寅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畅春松代理审判员  王宝奎代理审判员  冯 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肖 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