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81民初44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原告龙口市水务局与被告张智谊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口市水务局,张智谊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1民初4431号原告:龙口市水务局,地址:龙口市黄城大道1001号。。法定代表人:单承瑜,任局长。委托代理人:欧立志,山东平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臧有志,系单位工作人员。被告:张智谊,男,1951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口市。委托代理人:孙程,山东岳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龙口市水务局与被告张智谊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0日立案,原告龙口市水务局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龙口市水务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口市水务局撤回对被告张智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龙口市水务局承担。审判员 王锡朝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舒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