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83刑初51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04
案件名称
孙俊强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俊强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183刑初517号公诉机关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俊强,男,1979年6月8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农民,住河南省新密市。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8月22日被新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6年9月22日被新密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于2016年10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新密市人民检察院以新密检公诉刑诉(2016)4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俊强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新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俊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8月21日22时38分许,被告人孙俊强酒后驾驶豫A×××××号小客车,行驶到新密市溱水路与平安路交叉口路段时,被新密市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民警遂将其带至医院抽血送检,被告人孙俊强血醇含量为140.99mg/100ml。被告人孙俊强于2016年8月22日被传唤到案。上述事实,被告人孙俊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抽取当事人血样登记表,血醇鉴定意见书,证明,视频资料,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孙俊强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孙俊强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孙俊强所犯危险驾驶罪,依法应在“拘役,并处罚金”的法定刑幅度内量刑处罚。被告人孙俊强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孙俊强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其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对其宣告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孙俊强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所判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完毕。)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韩军营代理审判员 张建东代理审判员 谢 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媛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