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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民终212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柏金银与武佩法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武佩法,柏金银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民终212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武佩法。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明桥,安徽俊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柏金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明富,明光市三界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武佩法因与被上诉人柏金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2016)皖1182民初15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武佩法自愿于2016年10月26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武佩法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武佩法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900元,减半收取950元,由上诉人武佩法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葛敬荣审 判 员  陶继航代理审判员  王 铖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姚 远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