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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青0102刑初44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被告人徐国顺贩卖毒品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青0102刑初448号公诉机关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某某,男,1973年10月7日出生。2013年10月18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6年6月23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9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西宁市第一看守所。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公诉刑诉(2016)4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祁海青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6月23日14时许,被告人徐某某与吸毒人员马某某某通过电话联系后,在西宁市城东区北园巷交易毒品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并从被告人徐某某身上查获联系贩卖毒品使用的黑色NOKIA直板手机一部及毒资1800元,从吸毒人员马某某某身上查获疑似毒品物1包(净重4.51克)。2016年7月5日经西宁市公安局(宁)公(刑)鉴(理化)字【2016】730号毒品鉴定书鉴定意见为:送检检材净重4.51克,从中检出海洛因成分。上述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黑色NOKIA直板手机一部,书证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尿液检测鉴定报告单、指认照片、搜查笔录、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上交入库毒品登记表、刑事判决书和释放证明、情况说明、户籍证明;证人马某某某的证言;毒品检验鉴定意见书、辨认笔录、视听光盘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制度,明知是毒品而向他人出售,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徐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且系毒品再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鉴于其归案后自愿认罪,可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徐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23日至2018年6月22日止。罚金待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并依法上缴国库)。二、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黑色NOKIA直板手机一部,,依法没收留作证据保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张晓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郭雯雯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