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25民初350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3-23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春支行与苏府民、陈双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春支行,苏府民,陈双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25民初3505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春支行,住所地永春县823中路10号。代表人:方志雄,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生贤,男,该支行员工。被告:苏府民,男,1974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德化县。被告:陈双花,女,1976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德化县。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春支行与被告苏府民、陈双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春支行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春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小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淑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