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583执56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黄飞,男,汉族,住宜昌市夷陵区。
被执行人:吴建丹,女,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飞与被执行人吴建丹支付令执行一案中,经查控,未发现执行人其他可供便利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肖 飞
审判员 杨 晶
审判员 许 超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熊春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