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402民初505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季江波与天宁区雕庄凯诚建材商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季江波,天宁区雕庄凯诚建材商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402民初5058号原告:季江波。被告:天宁区雕庄凯诚建材商行,住所地常州市天宁区雕庄街道东南装饰城地块*****号。经营者:杨栋和。原告季江波与被告杨栋和、天宁区雕庄凯诚建材商行(以下简称凯诚商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9日立案受理后,由代理审判员吴赟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0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季江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栋和、凯诚商行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在庭审中,季江波以凯诚商行系杨栋和开办的个体工商户,案涉木门买卖合同系与凯诚商行协商确认,故明确凯诚商行作为本案唯一被告,季江波申请撤回对杨栋和的起诉,本院裁定予以准许。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季江波诉称,杨栋和在万都国际家居经营上臣品牌的地板和木门(此两种产品为浙江上臣家居科技有限公司生产)。2016年6月初,原告联系被告预订木门事宜,约定每扇门1200元(含门套及安装费用,不含五金件)。2016年6月19日,原告通知被告前往房屋内测量木门尺寸,被告测量后告知原告需支付1万元订金后厂家才安排生产。6月20日,原告通过支付宝向杨栋和支付1万元订金,但未将销售合同交付原告。后被告一直拖延安装木门,也始终未交付木门销售合同,从9月14日开始原告多次致电给杨栋和,杨栋和均不接听。被告拒不履行合同义务,季江波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解除原被告之间订立的木门销售合同;2、被告退还原告木门预订款1万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被告凯诚商行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10日,季江波与凯诚商行签订了地板销售合同,由凯诚商行为季江波位于阳光龙庭23幢604室的房屋提供地板,季江波在当日支付了定金1万元,余款货到付款。2016年6月19日,季江波与凯诚商行又口头协商了木门订购事宜,约定按照1200元/套的价格(包含门套及安装费用,不含窗套、五金件),季江波向凯诚商行采购7扇上臣木门,共计8400元,移门和窗套的费用另行计算。后续协商洽���工作季江波均与凯诚商行的经营者杨栋和直接沟通。2016年6月20日,季江波按照杨栋和的要求通过支付宝转账的方式,支付给杨栋和1万元木门预付款。后双方在2016年7月21日就木门的颜色进行了协商确认。之后,季江波多次与杨栋和电话沟通,要求杨栋和尽快交付木门并进行安装,杨栋和以各种理由拖延。至2016年9月13日,季江波再次电话催促杨栋和,杨栋和表示“我明天去厂里看一下,到底什么情况,如果说没做,我就停下来,我把钱退你,好吧?”截止本案起诉,杨栋和仍未将木门安装完毕,也未交付木门销售合同。季江波故诉至本院,提出前列诉讼请求。上述事实有季江波提供的电话录音、通话记录、微信聊天记录、支付宝转账凭证、中国移动手机充值发票、装修现场照片以及当事人当庭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季江波提交的证据能够相互印证,构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季江波与凯诚商行之间关于木门的口头买卖合同成立并生效。季江波在2016年6月20日支付了1万元预付款,且该1万元预付款已经完成该合同项下的大部分给付义务,凯诚商行应当及时完成木门的交付安装义务。但凯诚商行在迟至2016年9月13日仍未向季江波交付木门,并表示需要核实木门制作情况,若未制作,则同意退还预付款。截止起诉时凯诚商行也未完成木门交付义务。凯诚商行迟延履行木门交付安装义务,致使季江波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也违反了其对季江波作出的核实木门制作情况再决定退款与否的承诺,季江波可以解除木门销售合同并要求凯诚商行返还木门预付款1万元。综上,季江波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凯诚商行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视为其��弃程序上及实体上抗辩的权利,依法可以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九十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季江波与天宁区雕庄凯诚建材商行订立的木门销售合同。二、天宁区雕庄凯诚建材商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季江波返还木门预付款1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天宁区雕庄凯诚建材商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代理审判员 吴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马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