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724执45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吕清良与大竹县月华乡硝水泗煤矿民间借贷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清良,大竹县月华乡硝水泗煤矿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724执45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吕清良,男,汉族,生于1965年4月26日。被执行人:大竹县月华乡硝水泗煤矿。本院在执行吕清良与大竹县月华乡硝水泗煤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大竹县月华乡硝水泗煤矿已歇业,等待政府依法关闭,不具备执行条件。现申请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补偿款到位后恢复执行参与分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继兵审判员 杨宁敏审判员 张 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叶 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