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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赤壁执字第0023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李五明与徐柳山、吴新珍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五明,徐柳山,吴新珍,赤壁市安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赤壁执字第00238号申请执行人李五明。被执行人徐柳山。被执行人吴新珍。被执行人赤壁市安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本院于2015年2月3日立案执行李五明与徐柳山、吴新珍、赤壁市安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鄂赤壁民初字第1858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徐柳山、吴新珍、赤壁市安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人李五明案款72100元0.0,现因被执行人徐柳山、吴新珍、赤壁市安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5)鄂赤壁执字第0023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徐志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吴纯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