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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民终149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上诉人泗县双福面粉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安徽省泗县旭峰面粉有限公司等六被上诉人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泗县双福面粉有限公司,安徽省泗县旭峰面粉有限公司,安徽省向阳牧业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省泗县惠丰面粉有限公司,泗县东方木业有限公司,安徽省飞扬牧业有限责任公司,泗县慧川生态养殖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民终1490号上诉人(一审被告):泗县双福面粉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泗县刘圩镇,组织机构代码79814470-7。法定代表人:陈邦同,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安徽省泗县旭峰面粉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泗县山头镇,组织机构代码不详。法定代表人:蔡峰,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安徽省向阳牧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泗县大庄镇向阳村,组织机构代码55923668-X。法定代表人:刘立标,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安徽省泗县惠丰面粉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泗县经济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71396248-8。法定代表人:梁军,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泗县东方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泗县东方木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8495815-5。法定代表人:张东方,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安徽省飞扬牧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泗县大杨乡小丁村,组织机构代码67264720-2。法定代表人:杨飞,该公司经理。上述五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坤,安徽张家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泗县慧川生态养殖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泗县黄圩镇,组织机构代码不详。法定代表人:XXX,该公司经理。上诉人泗县双福面粉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安徽省泗县旭峰面粉有限公司等六被上诉人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2015)泗民二初字第000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依据上诉人泗县双福面粉有限公司提供的送达地址确认书载明的地址、电话号码通过法院专递向其送达开庭传票,邮政部门于2016年9月19日以“本人不在家”为由将该邮件退回。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因受送达人自己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受送达人本人或者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本案中,上诉人泗县双福面粉有限公司提供的地址、电话号码不准确,导致文书被退回。视为已送达。上诉人泗县双福面粉有限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泗县双福面粉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书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泗县双福面粉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欧阳顺审判员  张 奥审判员  李 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孙 雷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因受送达人自己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受送达人本人或者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