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291财保26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奚宝庆与河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北建设集团芜湖宝建建设有限公司、胡青松、邱亮宝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奚宝庆,河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北建设集团芜湖宝建建设有限公司,胡青松,邱亮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291财保261号之一原告:奚宝庆,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尚涛,安徽文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法定代表人:李宝忠。被告:河北建设集团芜湖宝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法定代表人:魏玉锁。被告:胡青松,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县。被告:邱亮宝,男,汉族,住安徽省南陵县。本院于2016年8月15日作出的(2016)皖0291财保26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被告河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北建设集团芜湖宝建建设有限公司、胡青松、邱亮宝的财产在人民币2123324元范围内进行保全。现原告奚宝庆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被告河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北建设集团芜湖宝建建设有限公司、胡青松、邱亮宝采取的保全措施。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奚宝庆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河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北建设集团芜湖宝建建设有限公司、胡青松、邱亮宝采取的保全措施。代理审判员 王 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安文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