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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26民初461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张某与谢某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谢某1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526民初4615号原告张某,女,1983年11月19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滑县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军华,河南金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某1,男,1981年5月9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滑县新区。原告张某诉被告谢某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10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军华、谢某1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子谢某2由原告抚养,由被告承担抚养费;3、合理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返还原告的个人财产;4、涉诉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经人介绍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生子谢雨晨于2005年8月1日出生,婚生次子谢某2于2009年2月1日出生。婚后由于双方性格不和,经常吵架打架,原告无奈于2013年2月离开家,与被告分居至今。综上所述,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因为双方性格不合,无法共同生活。被告谢某1辩称,被告不同意离婚。孩子现在大了,为了孩子有个家。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本院经审查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婚生长子谢雨晨于2005年8月1日出生,在滑县××××和小学就读六年级,婚生次子谢某2于2009年2月1日出生,在滑县××××和小学就读一年级,现跟随被告生活。2013年2月原、被告因争吵分居至今。本院认为,夫妻双方在共同生活中应相互尊重、相互信任、相互关爱、注重对夫妻感情的培养,共同维护美好和谐的家庭生活。夫妻在日常生活中出现矛盾、出现争吵是不可避免的,双方应及时沟通,以化解矛盾和分歧。本案中原、被告共同生活已经结婚12年,婚后生育两个孩子,培养了一定的夫妻感情,虽然因家庭琐事产生过纠纷,但并不能因此认定夫妻感情破裂。故对于原告请求离婚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张某与被告谢某1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俊晖审 判 员  路晶晶人民陪审员  暴新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贾勇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