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22民初326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叶信吕与卢建进、郑梦恋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信吕,卢建进,郑梦恋,卢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22民初3268号原告:叶信吕,男,1980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三门县。被告:卢建进,男,1985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三门县。被告:郑梦恋,女,1984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三门县。被告:卢煜,男,1985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三门县。原告叶信吕为与被告卢建进、郑梦恋、卢煜民间借贷、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8月26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被告卢建进、郑梦恋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共计30000元及自借款之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暂算至2016年7月27日利息为3600元);2、要求被告卢煜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0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6年1月27日,被告卢建进因缺乏资金向原告叶信吕借款人民币3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给原告,在借条借款人处签名按指印。双方对上述借款约定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未约定还款期限。被告卢煜在借条担保人处签名按指印,为该笔借款提供担保。借款后,经原告催讨,被告卢建进至今未还分文,也未支付利息,被告卢煜也未履行担保责任。另认定,被告卢建进与被告郑梦恋于2007年8月21日登记结婚,两被告系合法夫妻关系。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相关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卢建进、郑梦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归还原告叶信吕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元,并支付利息(按本金30000元按月利率2%自2016年1月27日起算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二、被告卢煜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卢煜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卢建进、郑梦恋进行追偿。若被告卢建进、郑梦恋、卢煜未在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40元,减半收取320元,由被告卢建进、郑梦恋、卢煜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640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行:台州市农行]。本案申请执行期限为二年审 判 员 叶春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吴琼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