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04执恢13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河北和林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王浩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北和林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王浩,天津市浩天海纳建筑材料销售有限公司,韩丽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104执恢139号申请执行人河北和林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原桥东区中山东路168号。法定代表人陈茂林,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王浩,男,1975年3月27日出生,汉族,现羁押于河北提行监狱。被执行人天津市浩天海纳建筑材料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灵隐道临江里6-3-102。法定代表人王浩,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执行人韩丽旋,女,1974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关于河北和林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与王浩、韩丽旋、天津市浩天海纳建筑材料销售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石家庄市桥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东民二初三字第0000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住所地进行了查询,查询工作如下: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进行网络系统查询后,查询被执行人名下存款;在石家庄市车管所进行查询车辆登记信息;在石家庄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查询房产登记情况;对被执行人的工商登记信息进行了网络查询。查询财产工作完毕后本院将本院的查询情况向申请执行人电话释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目前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名下可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综上所述系本案全部执行过程,本院依职权制作失信决定书、限制高消费令,将被执行人录入被执行人失信名单进行公示,本案经合议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1、原石家庄市桥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东民二初三字第0000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可持本裁定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执行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执行员 杨海军执行员 梁慧君执行员 付红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周一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