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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30执52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都县支行宁都县梅江镇温某与曾某男宁都县洛口镇、罗某男宁都县洛口镇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都县支行宁都县梅江镇温某,曾某,罗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宁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30执52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都县支行宁都县梅江镇温某被执行人曾某男宁都县洛口镇被执行人罗某男宁都县洛口镇本院于2016年4月21日立案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都县支行申请曾某、罗某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支付令,被执行人曾某、罗某应支付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都县支行案款51400.0元,承担执行费671.0元。本院已执行0.0元,尚有51400.0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曾某;罗某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0730执52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曾平生审判员  罗锦华审判员  钟玉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 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