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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民抗6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梧州新兴宝石饰品有限公司与梁小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梧州新兴宝石饰品有限公司,梁小忠,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民抗68号抗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申诉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梧州新兴宝石饰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梧州市新兴珠宝路**号。法定代表人:叶均廷,董事长。被申诉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梁小忠,男,汉族,1974年1月24日出生,住梧州市。申诉人梧州新兴宝石饰品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诉人梁小忠装修装饰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梧市民二终字第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5年12月3日作出(2015)桂民申字第1505号民事裁定,驳回再审申请。梧州新兴宝石饰品有限公司仍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条第(六)项、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以桂检民(行)监(2016)45000000092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董 坚代理审判员  陈家添代理审判员  李 延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罗 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