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981执192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方纪江与吴爱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纪江,吴爱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981执1922号申请执行人方纪江,男,1968年5月28日生,汉族,居民,住东台市三仓镇新墩村*组**号。被执行人吴爱军,男,1975年9月2日生,汉族,居民,住东台市许河镇富许路***号。申请执行人方纪江与被执行人吴爱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7日作出的(2016)苏0981民初7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告吴爱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归还原告方纪江借款本金15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被告吴爱军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0月20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金融、房产、车辆、股权等登记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尚未有执行到位的款项。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可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长 崔 伟审判员 巴强华审判员 王世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陆 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