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渝05民终688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重庆浦津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重庆钢鼎物资有限公司,周涛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浦津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重庆钢鼎物资有限公司,周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5民终688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浦津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鱼洞箭河路**号。法定代表人:周建忠,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钢鼎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春晖路街道金桥路*号加工楼*号楼-304。法定代表人:吴琼,总经理。原审被告:周涛,男,1965年8月24日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上诉人重庆浦津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重庆钢鼎物资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周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2015)九法民初字第118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受本院委托,于2016年5月3日向上诉人重庆浦津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送达了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告知上诉人在收到通知单后7日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33908元,期满未交费或逾期交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重庆浦津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在收到上述通知后,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重庆浦津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国全审 判 员  陶康年代理审判员  范艺馨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胡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