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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澄执字第644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2-15

案件名称

无锡市润元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江阴市得瑞尔物流有限公司、江阴意诺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无锡市润元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江阴市得瑞尔物流有限公司,江阴意诺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江阴市富民担保有限公司,郑清泉,彭立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澄执字第6447号申请执行人无锡市润元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7144513-4,住所地江阴市澄江中路159号D座。法定代表人刘锋,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傅小明、蒋科,江苏普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江阴市得瑞尔物流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5004847-6,住所地江阴市青阳镇工业集中区青桐大桥堍。法定代表人彭立容。被执行人江阴意诺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4733131-8,住所地无锡市江阴市璜土华特东路9号。法定代表人廖望台。被执行人江阴市富民担保有限公司,注册号320281000015818,住所地江阴市澄江中路118号16楼D座。法定代表人徐林峰。被执行人郑清泉,男,1969年6月9日生,汉族,住福建省周宁县。被执行人彭立容,女,1968年3月14日生,汉族,住福建省周宁县。申请执行人无锡市润元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元公司)与被执行人江阴市得瑞尔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得瑞尔公司)、江阴意诺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意诺公司)、江阴市富民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民公司)、郑清泉、彭立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澄商初字第087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一、得瑞尔公司应归还润元公司借款本金500万元及利息、律师费损失217800元。二、负担案件受理费4832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因被执行人得瑞尔公司、意诺公司、富民公司、郑清泉、彭立容未按时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润元公司的请求,本院于2014年11月21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得瑞尔公司、意诺公司、富民公司、郑清泉、彭立容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等情况向有关部门进行了查询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得瑞尔公司、富民公司名下车辆虽己查封,但由于车辆具有流动性未扣押到案。得瑞尔公司名下位于江阴市青阳镇旌阳南路320号房地产抵押给交通银行无锡分行、广瑞支行,抵押金额分别为3891400元、9840000元。除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被执行人房地产抵押担保的债权可能超过房地产实际价值,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本案未控制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澄商初字第087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王伯军执行员  韩鹏彦执行员  刘建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金才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