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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302民初480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3-09

案件名称

南充市浩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任兴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充市浩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任兴才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302民初4806号原告:南充市浩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法定代表人:郑翔文,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任兴才,男,1950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原告南充市浩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任兴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充市浩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南充市浩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先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汪 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