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02民初1126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刘小溪与辽宁城亿商业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小溪,辽宁城亿商业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2民初11260号原告:刘小溪,女,1951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皇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晨,辽宁恒信(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丽君,辽宁恒信(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辽宁城亿商业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市府大路200号(13-6)。法定代表人:姚试龙。原告刘小溪与被告辽宁城亿商业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刘小溪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小溪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小溪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刘小溪负担。审判员 聂雪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程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