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03民特146号
申请人:王来奇,男,1979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淮南市人,住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
申请人:王蕾,男,1990年7月6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淮南市人,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本院于2016年10月26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王来奇与王蕾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于2016年10月18日经淮南市田家庵区道路交通事故民事赔偿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王蕾在此次交通事故中所产生的医疗费、车辆维修费共计1800元由王来奇承担;
二、此次交通事故产生的纠纷一次性了结,双方无其他纠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人王来奇与申请人王蕾经淮南市田家庵区道路交通事故民事赔偿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 李 军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史经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