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方民二初字第9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湖北宇济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与纪秀珍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方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宇济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纪秀珍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方民二初字第97号原告:湖北宇济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琼仙,任董事长职务。被告:纪秀珍,女,1946年9月16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宇济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纪秀珍为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本院认为,原告湖北宇济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宇济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1900元减半收取950元,由原告湖北宇济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负但。审 判 长  张振山审 判 员  陈雪艳人民陪审员  靳安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包 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