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84执159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杨建超、河间市瀛洲钢丝绳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建超,河间市瀛洲钢丝绳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984执1595号申请执行人:杨建超,女,1982年5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间市。被执行人:河间市瀛洲钢丝绳有限公司,住所地河间市城苑西路。法定代表人:李兵,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冀0984民初59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河间市瀛洲钢丝绳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河间市瀛洲钢丝绳有限公司银行的存款2237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青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兵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