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984执159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杨建超、河间市瀛洲钢丝绳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建超,河间市瀛洲钢丝绳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984执1595号申请执行人:杨建超,女,1982年5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间市。被执行人:河间市瀛洲钢丝绳有限公司,住所地河间市城苑西路。法定代表人:李兵,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冀0984民初59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河间市瀛洲钢丝绳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河间市瀛洲钢丝绳有限公司银行的存款2237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青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兵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