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辽0102民初1173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李煜与金铁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煜,金铁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102民初11736号原告李煜,男,1977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和平区。被告金铁峰,男,1978年10月1日出生,朝鲜族,住沈阳市皇姑区。原告李煜诉被告金铁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朱晓楠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6年10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煜、被告金铁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8月20日,债务人金铁峰从原告手中借走70,000元,并当场向原告写下欠条一份。然而到还款日期后,被告人金铁峰以各种理由和借口迟迟不还债务,其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2014年9月他补欠条一张说每月还款6,000元,到期没有给原告一分钱,后又于2016年9月22日又补欠条一张。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金铁峰一周内还款70,000元;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辩称:欠款情况属实。我和原告是朋友关系,第一次2012年9月末借5万元,约定每月2分利,还了前10个月利息,后来利息也没还;第二次2012年11月中旬借2万,也是每月2分利,还了前10个月利息,后来没还利息。之前没有借条,后来在2014年9月12日、2016年9月11日打了两次借条,都是对本金的约定。我的确欠他7万本金,但是今年还了10,000元,去年还了6,000元,一共还了16,000元本金,都是现金给的,还欠54,000元。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于2012年9月向原告借款5万元,约定月利率2%;被告于2012年11月向原告再次借款2万元,约定月利率2%。被告于2014年9月12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内容系“今日收到李煜七万元整现金,从11月份每月还款6000元整”,又于2016年9月11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内容系“今日收到李煜七万元整现金,从10��份每月还款3000元整”。至庭审之日止,被告共偿还原告本金16,000元,尚欠本金54,000元。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原件及原、被告当庭陈述笔录在卷佐证。这些证据材料已经庭审质证及审查,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的借款关系合法有效,被告应偿还原告借款。根据原告提交的两份借条记载,被告向原告借款共计70,000元,至庭审之日止,被告尚欠本金54,000元。原告当庭放弃对利息的主张,本院对此予以确认。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金铁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李煜借款本金54,000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向原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75元(减半收取),由被告金铁峰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朱晓楠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里珊璐本判决书所依据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