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25执142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象山县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象山丰收蔬菜有限公司、陈雪娟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象山县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象山丰收蔬菜有限公司,陈雪娟,励海燕,梅志军,郑亚光,欧云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25执1422号申请执行人:象山县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象山县丹西街道靖南大街*****号*楼。法定代表人:朱至佳,该公司副总经理。被执行人:象山丰收蔬菜有限公司。住所地:象山县石浦镇上塘路**号。法定代表人:陈雪娟,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陈雪娟,女,1980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被执行人:励海燕,女,1971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江东区。被执行人:梅志军,男,1970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被执行人:郑亚光,男,1970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被执行人:欧云辉,男,1969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申请执行人象山县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象山丰收蔬菜有限公司、陈雪娟、励海燕、梅志军、郑亚光、欧云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甬象石商初字第69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象山丰收蔬菜有限公司、陈雪娟、励海燕、梅志军、郑亚光、欧云辉未按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执行人象山县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象山丰收蔬菜有限公司、陈雪娟、励海燕、梅志军、郑亚光、欧云辉支付执行款100690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承担执行费12469元。2016年4月13日,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4月19日向被执行人象山丰收蔬菜有限公司、陈雪娟、励海燕、梅志军、郑亚光、欧云辉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但被执行人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现尚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93490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承担执行费12469元。查询了被执行人象山丰收蔬菜有限公司、陈雪娟、励海燕、梅志军、郑亚光、欧云辉的房地产、银行存款、车辆等信息,经查登记被执行人郑亚光名下有银行存款记录(已扣划),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6)浙0225执142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丁 霖审 判 员 蔡丹萍审 判 员 叶 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李世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