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223执13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邹军与张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冈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军,张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青冈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223执134号申请执行人邹军,身份证号码×××,男,1987年8月11日生,汉族,个体户,住青冈县青冈镇人民街五委二十六组。被执行人张华,身份证号码×××,男,1979年4月21日生,汉族,无职业,户籍住所地青冈县青冈镇恒安小区H座1单元4楼中门,现居住地址不详。本院在执行邹军与张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张华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邹军又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张会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立即生效。审判员 曲兆祥审判员 张洪彬审判员 李景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蒙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