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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223执13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邹军与张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冈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军,张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青冈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223执134号申请执行人邹军,身份证号码×××,男,1987年8月11日生,汉族,个体户,住青冈县青冈镇人民街五委二十六组。被执行人张华,身份证号码×××,男,1979年4月21日生,汉族,无职业,户籍住所地青冈县青冈镇恒安小区H座1单元4楼中门,现居住地址不详。本院在执行邹军与张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张华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邹军又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张会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立即生效。审判员  曲兆祥审判员  张洪彬审判员  李景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蒙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