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05民初401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无锡求和不锈钢有限公司与无锡沙洲金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求和不锈钢有限公司,无锡沙洲金属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205民初4012号原告:无锡求和不锈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578144879Q,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无锡西站物流园区洛南大道8号西泽大厦1709室。法定代表人:蒋炜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苏皖,江苏金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芸芸,江苏金锡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被告:无锡沙洲金属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6031453-4,住所地无锡市新区旺庄街道新光路瑞贝特商贸中心四楼418室。法定代表人:吕会林,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无锡求和不锈钢有限公司(以下称求和公司)诉被告无锡沙洲金属有限公司(以下称沙洲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求和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苏皖、陈芸芸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沙洲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求和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货款38225.5元及该款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1.5倍计算的利息;2.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3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审理中,求和公司将货款本金金额变更为37850.82元。事实与理由:求和公司与沙洲公司存在不锈钢买卖业务往来,2015年8月31日,沙洲公司向求和公司出具承诺函,确认结欠求和公司货款157850.82元,并承诺于2015年9月30日前还清,否则承担违约金3000元。后,沙洲公司未能按约付款,现尚结欠求和公司37850.82元,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被告沙洲公司未作答辩。求和公司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承诺函及提货单,沙洲公司未予质证。因求和公司提供的上述证据均为原件,且互相印证,故本院对上述证据予以认定,并在卷佐证。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求和公司与沙洲公司自2015年4月开始有业务往来,由求和公司向沙洲公司供应不锈钢制品。2015年8月31日,沙洲公司向求和公司出具欠款承诺函,载明:沙洲公司于2015年7月22日从求和公司采购不锈钢板,累计欠费金额为157850.82元,沙洲公司承诺该资金于2015年9月30日之前分批次无条件支付给求和公司。逾期未能支付的,沙洲公司愿意承担一定金额(3000元)的罚金,并从逾期之日起按照银行逾期贷款利率补偿求和公司利息损失。承诺函出具后,沙洲公司付款120000元,现尚结欠37850.82元。本院认为,沙洲公司结欠求和公司货款37850.82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沙洲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亦未提供证据,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现求和公司要求沙洲公司立即给付货款37850.82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沙洲公司承诺如逾期未能支付货款,愿意承担违约金3000元并承担所欠款项自逾期之日起按照银行逾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现沙洲公司未能按期付款,理应承担违约金及利息损失,故本院对求和公司要求沙洲公司支付上述欠款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1.5倍计算的利息及违约金3000元的诉讼请求亦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无锡沙洲金属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无锡求和不锈钢有限公司货款37850.82元及该款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1.5倍计算的利息并给付违约金3000元。(上述款项可汇至本院代转。款汇: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账号:322000651018170063905;开户行:交通银行东亭支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30元,减半收取计415元,由沙洲公司负担(上述案件受理费已由求和公司先行垫付,其同意垫付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直接向其支付,本院不再退还,沙洲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将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给付求和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梁溪支行,账号11×××05,户名: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谢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