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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02执1122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宋玲玲与河南凯瑞数码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玲玲,河南凯瑞数码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502执1122申请执行人宋玲玲。被执行人河南凯瑞数码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宋玲玲申请执行河南凯瑞数码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河南凯瑞数码股份有限公司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研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扣留、划拨、提取被执行人河南凯瑞数码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0.94万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常 波审判员 晁 震审判员 孔 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俊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