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21民初3262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李会云与侯治华、柳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会云,侯治华,柳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1民初3262号之三原告:李会云,女,1970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安徽省临泉县。被告:侯治华,男,1989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被告:柳涛,男,1985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本院审理原告李会云与被告侯治华、柳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会云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诉讼中,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会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会云负担。审判员 张 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洪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