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181民初128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唐某某与周某某、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某,周某某,高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181民初1283号原告:唐某某,女,汉族,云南省安宁市人,个体户,高中文化,住云南省安宁市。被告:周某某,男,汉族,云南省安宁市人,住云南省安宁市连然镇。被告:高某某,女,汉族,云南省安宁市人,住云南省安宁市县街街道办事处。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某诉被告周某某、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某某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周某某、高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唐某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经审查其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某某撤回对被告周某某、高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9686元,减半收取14843元,由原告唐某某承担。审 判 长 史莎丽人民陪审员 王 智人民陪审员 苏 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思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