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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34刑更252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地木母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地木母合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川34刑更2528号罪犯地木母合,女,1972年5月21日出生,彝族,四川省金阳县人,文盲,现在四川省凉山监狱服刑。本院于2012年7月31日作出(2012)川凉中刑初字第17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地木母合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万元。刑期自2011年9月22日起至2026年9月2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经本院裁定,于2015年3月17日对其减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6年3月21日止。执行机关四川省凉山监狱于2016年10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予以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凉山监狱认为,罪犯地木母合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地木母合减刑。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犯地木母合减刑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地木母合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1月至2016年6月获定量考核积分102分。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建议书、减刑审核表、刑事裁定书、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审查表、刑事裁判文书、减刑裁定书、执行通知书、年度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地木母合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地木母合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5年8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仁 富代理审判员 牟  亮人民陪审员 杨 月 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衣留尔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