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9001民初41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葛某乙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某乙,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9001民初4132号原告葛某乙,又名葛某甲,女,1965年8月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孙二兵,河南凌峰律师事务所律师,济源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委托代理人吴银凤,河南凌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济源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被告张某,男,1962年5月1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葛某乙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清琴审 判 员 马秀娟人民陪审员 杨 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马康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