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91财保81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3-30
案件名称
郭春红、河南建开置业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郭春红,河南建开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庞镇文,姜玉霞,许娅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91财保815号申请人郭春红,女,1970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委托代理人高云,河南仟问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申请人河南建开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丰收路1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001734950564。法定代表人许娅珂,总经理,公民身份号码:4108111976********。被申请人庞镇文,男,1969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被申请人姜玉霞,女,1970年1月6日出,汉族,住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被申请人许娅珂,女,1976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申请人郭春红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河南建开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庞镇文、姜玉霞、许娅珂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2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由李霞提供其所有的位于金水区南阳路326号1号楼3单元36号(郑房权证:04××37)房产、郭春红提供其所有的位于金水区顺河路99号院1号楼6层16号(郑房权证:08××63)房产为本案的诉前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李霞所有的位于金水区南阳路326号1号楼3单元36号(郑房权证:04××37)房产一套。二、查封郭春红所有的位于金水区顺河路99号院1号楼6层16号(郑房权证:08××63)房产一套。三、冻结被申请人河南建开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庞镇文、姜玉霞、许娅珂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2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应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宜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瑞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