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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新执字第301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龙岩市侨龙汽车运输发展有限公司与谢志芬、卢亚枝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岩市侨龙汽车运输发展有限公司,谢志芬,卢亚枝,谢钦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新执字第3017号申请执行人龙岩市侨龙汽车运输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南城土楼坪莲东小区A幢,组织机构代码73802512-4.法定代表人张杰鑫,经理。委托代理人林丁才,男,龙岩市侨龙汽车运输发展有限公司员工,住龙岩市新罗区。被执行人谢志芬,男,1973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龙岩市新罗区。被执行人卢亚枝,女,1975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龙岩市新罗区。被执行人谢钦顺,男,1982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龙岩市新罗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龙岩市侨龙汽车运输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谢志芬、卢亚枝、谢钦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生效的本院作出的(2014)龙新民初字第4506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30万元及利息。执行中,经本院向银行、车管、房管等部门查询,但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2015)龙新执字第301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查明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文越审判员 连  泳  泳审判员 廖    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黄海霞(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