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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382民特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肖晶晶、肖莹莹等宣告公民失踪民事判决书

法院

涟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肖晶晶,肖莹莹,肖某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1382民特11号申请人肖晶晶,女,2000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学生,住涟源市。申请人肖莹莹(系申请人肖晶晶的双胞胎姐妹),2000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学生,住址同上。申请人肖某(系申请人肖晶晶、肖莹莹之弟),2002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学生,住址同上。申请人肖晶晶、肖莹莹、肖某要求宣告李花莲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肖晶晶、肖莹莹、肖某诉称,申请人之父肖辉与被申请人李花莲相识同居生活后生育了三申请人。2009年,被申请人李花莲外出,至今杳无音讯。现申请人肖晶晶、肖莹莹、肖某请求法院宣告李花莲失踪。经查,李花莲,1983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户籍地:涟源市××星街××波村,身份证号码:,系申请人肖晶晶、肖莹莹、肖某之母。申请人肖晶晶、肖莹莹、肖某之父肖辉与被申请人李花莲于1999年下半年相识后同居生活,之后于2000年11月8日生育双胞胎女孩肖晶晶、肖莹莹,2002年9月26日又生育男孩肖某。共同生活期间,肖辉与被申请人李花莲两人为家庭琐事发生过争吵,被申请人李花莲于2007年8月外出即与肖辉分居生活,其与肖辉的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于2009年3月26日经本院判决解决。其后,被申请人李花莲自2013年年底开始即与申请人无联系,且居所不详。2014年2月,申请人之父肖辉因故死亡(其户口注销日期为2014年6月27日)。2016年7月12日,申请人肖晶晶、肖莹莹、肖某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判决宣告被申请人李花莲为失踪人。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6年7月23日在《人民法院报》上发出寻找李花莲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被申请人李花莲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申请人李花莲下落不明已满二年,申请人肖晶晶、肖莹莹、肖某申请宣告其失踪,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被申请人李花莲为失踪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邱乾坤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周咏芝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