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0刑更118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付美丽减刑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郴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付美丽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0刑更1188号罪犯付美丽,男,1981年2月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桂阳县人,现在湖南省郴州监狱服刑。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0六年十一月十五日作出(2006)郴刑一初字第5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付美丽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合计197338.4元人民币(已执行4000元)。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00七年二月九日作出(2007)湘高法刑复字第3号刑事裁定,核准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郴刑一初字第5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刑期自2012年2月28日起至2031年8月2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00九年七月十六日作出(2009)湘高法刑执字第401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二年二月二十八日作出(2012)湘高法刑执字第209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本院于二0一四年六月二十七日作出(2014)郴刑执字第1076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刑两年。执行机关湖南省郴州监狱于2016年10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提请对罪犯付美丽减刑一年十一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郴州监狱提出,罪犯付美丽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认罪悔罪,深刻反省自己的罪行,表示自觉接受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教育,考试成绩优良。劳动积极肯干,能服从劳动安排。据此,认定该犯确有悔改表现。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罪犯的思想汇报和心得笔记证实其有悔罪表现;2、罪犯的考核表;3、罪犯参加“三课”教育考试成绩单及鉴定;4、罪犯的奖励表、台账等。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湖南省郴州监狱认定罪犯付美丽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付美丽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付美丽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刑期自2012年2月28日起至2027年9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洪审判员 段贤礼审判员 雷媚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媛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