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和民初字第3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王旻与和顺县百信商贸有限公司、李增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和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旻,和顺县百信商贸有限公司,李增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山西省和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和民初字第381号原告:王旻,女,汉族,1981年7月6日生,和顺县人,现住。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忠杰,男,山西至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和顺县百信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文胜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文斌,男,山西智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增祥,男,汉族,70多岁,和顺县义兴镇人,现住。(系李文胜的父亲)原告王旻与被告和顺县百信商贸有限公司、李增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旻及其委托代理人陈忠杰,被告和顺县百信商贸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文斌到庭参加了诉讼。2015年7月10日,因本院受理的被告李文胜、魏芳民间借贷系列案件可能涉嫌犯罪,本院移送公安部门,本案中止诉讼。现于2016年10月17日恢复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旻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归还借款183700元,二被告承担连带责任;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6月21日,该公司的董事长李文胜和总经理因急需周转资金,向我借款20万元。承诺以中和街东三巷3号的房屋抵押。在期限两个月届满后,既不还款,又不办理抵押登记。期限过后,一直表示过几天归还,但仅归还了16300元,剩余183700元不归还了,现在连电话也不接了。为此,诉诸法律,请求人民法院强制其归还。其理由如下:一、和顺县百信商贸有限公司是李文胜、魏芳夫妇自然人开办的独资公司。其俩人的行为,本身就是这个公司的行为。所以,应以其公司的全部资产承还。二、2014年6月21日,第二被告与我签订了《抵押协议》,约定到期未还清款项,抵押房归我出租收益。现在,第二被告并未按约定交房,所以,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连带归还借款。被告和顺县百信商贸有限公司辩称,对借款事实和金额无异议,原告的借款基本还完。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6月21日,被告的董事长李文胜和总经理魏芳因急需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20万元,双方未明确约定利息。后被告归还原告37100元。以上事实,有原告王旻向本院提供的借据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在案佐证。另原告在庭审中申请撤回对李增祥的起诉,经当庭合议后予以准许。本院认为,原告王旻和被告和顺县百信商贸有限公司之间已形成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被告对借款20万元事实和金额无异议,双方的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虽被告主张原告的借款基本还完,但被告未能提供相应证据印证,故本院对被告的该主张不予支持。因原告在庭审中承认被告已归还借款37100元,故被告应给付原告借款162900元。本案经调解未果,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和顺县百信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月内给付原告王旻借款人民币1629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74元,由原告王旻负担450元,由被告和顺县百信商贸有限公司负担3524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郑美兰审判员  杨芝明审判员  梁青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艳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