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83民初788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白埠支行与代俊卫、万兰兰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白埠支行,代俊卫,万兰兰,李泽会,盛洪保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3民初7880号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白埠支行,住所地平度市同和街道办事处原白埠镇驻地。负责人:孙传平。被告:代俊卫。被告:万兰兰。被告:李泽会。被告:盛洪保。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白埠支行诉被告代俊卫、万兰兰、李泽会、盛洪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白埠支行诉被告代俊卫、万兰兰、李泽会、盛洪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送达过程中,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代俊卫、万兰兰、李泽会、盛洪保的地址无法送达到有关法律文书,经本院及原告多次寻找,均未能找到被告代俊卫、万兰兰、李泽会、盛洪保现具体住址。本院认为,该案受理后,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的地址,本院对被告送达不能。本院经调查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具体信息,原告亦不能补充证据提供被告的具体信息,应视为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白埠支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649元,退回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白埠支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苗迎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冯亚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