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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182刑初字20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饶扬俊信用卡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饶扬俊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鄂1182刑初字200号公诉机关武穴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饶扬俊,男,1980年11月23日出生于湖北省武穴市,汉族,大专文化,务工,住武穴市。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7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经武穴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6年9月5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武穴市人民检察院以武检诉刑诉(2016)1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饶扬俊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6年9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吟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饶扬俊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武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饶扬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期限透支,数额较大,且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提供相应证据。被告人饶扬俊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当庭出示的证据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1年10月11日,被告人饶扬俊因购买汽车,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穴支行(以下简称农行武穴支行)申请办理汽车分期贷款,并办理了一张该行贷记卡。2012年8月20日饶扬俊提前还清汽车贷款本息。2012年8月28日至12月13日期间,饶扬俊持该贷记卡在江西省九江市、南昌市,湖北省武汉市、黄冈市等地消费、取现15次,金额计共25633元。此后,饶扬俊一直没有还款,经农行武穴支行工作人员多次催收,饶扬俊仍不归还。2015年7月23日被告人饶扬俊被抓获,同年7月31日饶扬俊还清透支本金25633元,及利息、滞纳金、超限费等共计17792.14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饶扬俊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立案申请书;证人陈某证言;贷记卡申请材料;交易流水查询、信用卡透支清单、利息清单、农行武穴支行贷记卡催收通知单;南昌铁路公安处南昌乘警支队归案情况说明;户籍证明;还款清单;被告人饶扬俊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饶扬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期限透支信用卡,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其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饶扬俊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饶扬俊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饶扬俊在判决宣告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予以从轻处罚;经武穴市司法局调查评估认为被告人饶扬俊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非监禁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饶扬俊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钟 强审 判 员  宋 刚人民陪审员  陈晓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 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