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达执字第20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李平与丁埃存、李桂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平,丁埃存,李桂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达拉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达执字第2081号申请执行人李平,男,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达拉特旗树林召镇。被执行人丁埃存,男,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达拉特旗树林召镇。被执行人李桂珍,女,汉族,个体,现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李平与丁埃存、李桂珍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的财产不宜强制执行,双方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且未履行完毕。依照《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继续履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陈立学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白 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