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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903民初90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原告何某某与被告四川省炬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四川省炬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903民初907号原告:何某某,男,生于1957年5月14日,汉族,高中文化,住巴中市恩阳区下八庙镇。被告:四川省炬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原告何某某与被告四川省炬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6日立案,原告何某某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何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194元,减半收取1597元,由原告何某某负担。审判员 周 兵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淑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