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1281民初796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徐友香与兴化市下圩镇双联村民委员会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友香,兴化市下圩镇双联村民委员会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81民初7965号原告:徐友香。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杰(特别授权),江苏格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兴化市下圩镇双联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兴化市下圩镇双联村。法定代表人:成俊,主任。原告徐友香与被告兴化市下圩镇双联村民委员会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9日立案。原告徐友香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友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47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余仁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倪静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