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105民初36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2-20

案件名称

泉州南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与郎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泉州南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郎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05民初3671号原告:泉州南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主要负责人:黄济志,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修峰,山东豪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郎义,住山东省济南市。原告泉州南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与被告郎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8日立案。原告泉州南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泉州南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90元,减半收取计45元,由原告泉州南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善代理审判员  崔霞代理审判员  季丹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于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