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04民初144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原告吴明奇与被告贾耀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明奇,贾耀东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04民初1447号原告:吴明奇,男,1971年7月8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霍焱,陕西瑞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清,陕西瑞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贾耀东,男,1984年1月17日出生。本院在于2016年2月24日立案受理的原告吴明奇与被告贾耀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明奇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明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58元,退还原告。审 判 长 成根平代理审判员 岳 鹏人民陪审员 姬 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贺 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