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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702民初962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掖市分行与代军洲、代得喜、代月周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掖市分行,代军洲,代月周,代得喜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702民初9627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掖市分行法定代表人:任明宽,系该行行长。组织机构代码:67082884-3。地址:张掖市甘州区县府街85号。委托代理人:宋涛,系该行清收中心主任。被告:代军洲,甘肃省张掖市人。被告:代月周,甘肃省张掖市人。被告:代得喜,甘肃省张掖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掖市分行与被告代军洲、代得喜、代月周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掖市分行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代军洲已偿还名下贷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掖市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6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志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吴 超处理过的文书